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23-12-06 15:21|栏目: 政策法规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解决突出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发展信心,进一步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加快推动全市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东莞当前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境内外市场开拓

(一)大力推动“莞货全球行”。对在省外设立的“东莞制造”品牌展销中心,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积极拓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和商业保理等融资业务,将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保险费资助从20%上调至最高3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80万元。辅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快完善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将办理退税平均时间缩短至10个工作日以内。

(二)扩大国际展会合作。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对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和经市商务部门备案同意的展会,给予企业展位费、特装布展费50%的资助,每家企业参加同一展会最高资助10万元。加快相关资助补贴审核流程,审核时间压减至10个工作日以内。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扩大给予企业资助的展会推荐目录。

(三)着力叠加通关便利。

(四)加快壮大跨境电商。充分释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系列政策红利,抓紧实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中心园区叠加东莞保税物流中心(B型),协助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实现“买全球、卖全球”,借助贸易新模式降低中间成本、重构营销网络、创建自有品牌。鼓励金融机构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仓单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个性化、场景化的保险业务。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保税进口,推动东莞成为进口商品的集散中心、销售中心和分拨中心。

(五)支持建设海外市场拓展中心。对企业在海外自建市场拓展中心且运营时间满一年以上,单个中心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为我市10家以上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境外O2O展示、退换货、维修、仓储等服务且年发货量在10万票以上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企业租赁海外市场拓展中心且租赁期满一年的,按其实际租赁费用的25%予以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每个项目三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推动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充分发挥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城市和两岸冷链物流产业合作试点等政策红利。鼓励设立供应链产业基金,积极对接境内外金融机构,壮大保理等供应链金融业务,降低中小企业采购、物流的综合成本。进一步支持东莞港、广东(石龙)铁路国际物流基地和中欧、中亚国际班列发展,构建全面对接国际的物流大通道。

(七)实施消费促进专项行动。整合实体店铺、超市网络、住宿餐饮、电商平台和银行机构、消费金融、支付金融企业,放大专项资金撬动作用,常态化开展灵活多样、一体联动、形式丰富的消费促进行动,扩大莞货采购和推售力度。支持国内外大型实体零售和网络零售龙头企业在莞设立法人公司或结算中心,对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一企一策”给予综合扶持。

(八)支持小微企业和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鼓励大中企业与小微企业尤其是本土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政府采购,小微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适当给予联合体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小微企业、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对于获省级以上有关奖项的本土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给予适当技术加分。


二、强化综合成本压减

(九)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根据不同土地类别,将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降至按年征收每平方米2至10元;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的50%左右。落实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的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各行业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核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严格执行外商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从鼓励类外资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项目和领域的要求。探索推行纳税人办税“容缺”制、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

(十)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稳定我市现行社保费的征收模式,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继续维持养老保险单位费率13%的标准。实施企业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阶段性降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将企业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降至1.6%。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实施阶段性下浮。

(十一)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强化工业红线内土地用途的事中事后管控,着力保障产业用地。鼓励工业用地长期租赁、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供地,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上除配套商业以外的建筑类型,出让底价在不低于所在片区基准地价70%的基础上,可按市场评估价的70%确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社会事业和科研事业,营利性邮政、教育、体育、医疗卫生和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所在片区基准地价70%的基础上,可按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价的50%确定。支持非公有制总部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竞投、建设总部大楼。

(十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推动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降低10%。加大力度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精简企业用电工程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确保企业平均接电时间压减至80天以内。对具备电力承装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全面落实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三检合一”、“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等政策。市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对使用粤通卡支付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从严查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服务和救援服务中的乱收费行为,规范车辆超限处罚标准。


三、强化金融服务保障

(十三)强力引导信贷资源精准支持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督促地方法人银行将定向降准释放的100亿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优化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充分运用再贴现和支小再贷款等政策工具,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口径小微企业和单户授信不高于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贷款提供支小再贷款,并将未经央行评级的正常类普惠口径小微贷款、绿色贷款和民营企业贷款纳入支小再贷款合格质押品范围;将再贴现支持范围扩大到民营企业和票面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优化审批流程,将再贴现、再贷款审批时间缩减至2个工作日以内。督促银行机构落实差异化风险容忍度、尽职免责、差异化利率定价政策,建立高效审批“绿色通道”。在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以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为考核重点,督促银行努力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健全财政存款与商业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挂钩的考核制度。

(十四)多方联动扶持企业转贷续贷。设立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推动政银企信联动,强化金融精准扶持,三年内累计为本土企业提供不少于50亿元的转贷支持。对企业转贷所涉的不动产解押再抵押,房管部门审核时限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推广无还本续贷政策,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缩短资金接续间隔。

(十五)强化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完善中小微企业白名单和风险补偿政策。风险补偿金额以试点银行实际发放的可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本金总额的2%为限,首期金额1亿元,撬动银行机构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不少于50亿元。风险补偿实施市镇联动,逐步放大金额。

(十六)促进企业上市和稳健发展。设立规模50亿元的上市莞企发展投资基金,支持辖内上市企业大股东资金周转,促进本地上市企业稳定发展。对我市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经正式受理的上市后备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企业上市后首发募集资金予以奖励,按首发募集资金额度给予0.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对新三板首次挂牌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按其首次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十七)多措并举优化企业融资服务。积极推广运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小微企业运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完善“广东省(东莞)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建设,引导企业在平台上发布信贷需求,加强银企融资信息对接。推动制造业核心企业筹建集团财务公司,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办融资租赁公司。推动更多银行开发基于“银税互动”的信贷产品,并探索将使用范围推广至外资企业。鼓励镇街园区对接融资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贷款增信服务。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开展不动产租金证券化等方式,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督促使用货币政策资金的银行机构严格落实利率优惠政策。积极实施科技金融产业“三融合”信贷支持政策,对相关合作银行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和市倍增试点企业的信用贷款,给予最高50%的贴息,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最高贴息50万元,市倍增试点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对中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入设备给予贴息支持。对融资租赁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并发生坏账损失的给予风险补偿。适时组织开展银行收费专项检查,督促有关金融机构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用好50亿元产业投资母基金和60亿元产业并购母基金,加大对优质非公有制企业的战略投资。


四、强化投资领域开放

(十八)放宽重点领域的非公有制企业准入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落实以在线备案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向非公有制企业推介重点领域项目的长效机制,支持非公有资本及企业投资建设运营轨道交通及上盖物业、污水管网、高快速路、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综合管廊、地下空间及城市品质提升等领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非公有资本与镇街园区下属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积极参与早期工业园、低效用地和老旧物业的二次开发与转型提升。

(十九)积极推广财政投资项目社会代建制。完善我市财政投资项目代建制,支持符合相关标准的非公有制企业承接政府工程,试行全程代建。同时满足未超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和工程质量优良等条件的,在工程决算加利润或奖励金不超过工程预算的前提下,给予代建单位不超过代建管理费10%的利润或奖励金。

(二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城市更新。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单一主体挂牌招商、土地权利人自改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更新,在城市更新前期研究阶段深度参与项目规划设计,加快推动连片改造和产业置换。进一步加大“工改工”财政补助力度,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将市财政计提的“工改工”项目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全额补助改造主体;75亩以上的“工改工”项目,将竣工验收后五年内入驻企业形成的税收市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补助改造主体。

(二十一)鼓励社会办医办学。非公有资本和境内外专业人士在我市自主申办医疗机构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举办医疗机构的类别、数量、规模、距离等不受我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加快推动医保对接互联网医药、医疗服务。优化社会办医设置流程,落实审批时限承诺制度,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和执业登记均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民办教育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建立和完善差别化扶持政策,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兴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力雄厚、品牌成熟的非公有制企业或教育集团来莞办学,优先列入重大项目,支持托管现有学校。

(二十二)支持港澳台人才在莞创新创业。

五、强化用地空间供给

(二十三)稳定村(社区)集体工业厂房租赁市场。落实村(社区)集体工业厂房用途管控的属地责任,严厉打击囤积厂房、哄抬租金等违规行为。对未经所在镇街园区审查同意并在招标文件、租赁合同中注明的,承租方不得转租、分租。加强对承租企业经营活动、履约行为的监管,引入举报机制,对违约转租、分租的,依法追究责任,并列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全市村(社区)集体工业厂房承租。鼓励镇街园区梳理辖区范围重点企业名录,为重点企业承租、续租村(社区)集体工业厂房提供“绿色通道”,规范租金租期的磋商机制。

(二十四)支持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

(二十五)创新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在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重点区域、临深片区、城市更新单元、市镇联合重点招商地区等区域,试行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在规划部门出具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前提下,可报请多个不同功能用途地块按一宗地整体出让。对“工改M0”项目补缴土地出让金,经批准可给予折半优惠。

(二十六)妥善解决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利用“三旧”改造等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出台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不包括私人住宅和商品房)分类处理办法,修订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方案。通过延长政策适用时限、放宽部门审查验核、精简优化补办流程、切实宽减补缴税费等措施,对经审查纳入补办台账的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由当事人或管理人按规定完成房屋安全鉴定备案、达到相关消防要求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十七)鼓励产业用地提高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提高容积率、宗地合并或分割、缩减用地红线、调整建筑高度、建筑密度或绿地率等变更情形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和补签土地出让合同。简化工业、仓储用地的控规调整程序,工业保护线内不超过3.0、线外不超过2.5的容积率调整按照微调程序办理,建筑密度、高度、绿地率等符合技术规范的调整结合规划许可直接办理,无需进行控规调整。结合发展需要,探索优化工业用地配套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比。

(二十八)实行区域评估制度。在松山湖高新区范围内实施“区域评价”和“标准地”改革试点,并适时总结推广。对一定区域内地质灾害、水土保持、土壤环境、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行区域性评价。探索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告知承诺审批制,对符合区域评价指标的项目,不再单独开展相关评估评审,企业承诺按标准和指标建设的,按规定采取“先建后验”。


六、强化创新能力支撑

(二十九)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和创新发展。支持非公有制骨干企业承担国家及省、市重大和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设立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专项资金,对进口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获得国家、省进口贴息资金的项目,按照1:0.2的比例配套支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设备更新等项目择优支持力度,对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事后奖补。深入实施“筑云惠企”工程,对“基础上云”和“核心上云”的工业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资助。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对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30%予以事后补助;对我市发展工业互联网引领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建立智能制造全链服务机制,推动企业开展智能化诊断,实施项目改造和技术攻关。鼓励整合社会力量,为生产性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提供线上响应与协同服务。

(三十)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参与标准制修订。加快建设东莞市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东莞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平台,吸引一批粤港澳及国际先进科技成果来莞转化,推动一批跨国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莞集聚。鼓励技术交易,探索按照技术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对交易双方及服务方进行奖补。吸收更多企业家参与科技创新政策、规划、计划、标准制定和立项评估等工作,向企业开放专利信息资源和科研基地。对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修订和重要标准化工作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辅导服务和奖励。

(三十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级别、2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的,市财政可根据企业首次晋级当年所形成的地方财力较上一年度增长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十二)支持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对非公有制企业引进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或博士、硕士人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6万元补贴。对引进中级职称或上年度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人才(限定用人单位范围)给予6万元补贴。对在我市工作期间取得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且符合政策条件的人才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和2万元补助。

(三十三)强化各类高层次人才贡献奖励。

(三十四)完善人才住房保障。

七、强化成长扩张扶持

(三十五)鼓励企业发展壮大。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市倍增试点企业及协同倍增企业,实施印花税补助、贷款贴息资助和资本利得奖励等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实际外资金额3000—5000万美元(含)的新设立项目、1000—3000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按实际外资金额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6万元的比例予以扶持。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和资产整合项目。

(三十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全面推进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2018年底前落实商标注册审查周期压缩至6个月、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10%以上。对于企业国际商标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并通过各指定国家核准的,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在单一国家或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对获评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评中国商标金奖和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十七)促进“个转企、小升规”。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为“个转企”提供工商注册专人帮办服务;鼓励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企业名称原则上可保留字号和行业特点,直接增加“有限公司”;申请人可凭工商部门出具的升级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原企业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房屋等财产证明文件的名称变更手续。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鼓励建立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为入驻的小微企业提供研发、设计、制造、管理、营销、融资等全方位服务。落实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的优惠政策。除银团贷款外,银行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三十八)鼓励市属资本战略参股。

(三十九)支持企业培育和引进技能人才。

八、强化政务服务提升

(四十)加快实现企业准入准营。

(四十一)加快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告知承诺信任审批管理新模式。推动审批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实施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分离,将建设工程项目办理事项减少50%以上,将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减少50%以上。优化水电气保障服务,推广“容缺受理”,积极推动项目联合验收。面向所有建设项目设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绿色通道”,非污染地块进入用地程序前,在承诺3个月内完成初步采样调查的前提下,同步办理有关国土、规划用地手续。

(四十二)加快推动重大项目落地建设。批准纳入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产业类项目用地在出让或流转阶段,审批部门同步开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核、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五个事项的全过程预审批或阶段性预审批。对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产业园区,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简化或免予办理相关手续。完善重大项目代办员制度。

(四十三)治理和规范涉企中介服务市场。应用全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做到“一地注册,全省通用”。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深入整治变相加费、违规收费行为。全面清查取消市级及以下部门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规范完善中介服务标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种类再取消或改为以自我声明方式实施的规定,落实简化认证管理单元、减少认证证书种类、引导和督促认证机构降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十四)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

九、强化企业家精神激发和保护

(四十五)切实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对非公有制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利益的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不得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结案后要及时解封、解冻,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及时公布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推动形成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十六)完善非公有制企业法律服务。司法部门加强与市工商联、商协会沟通合作,协助成立专业法律服务团队,设立调解组织,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公证服务与调解服务。发挥东莞仲裁委员会作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与国际接轨的商事法律服务。探索“港式调解+内地仲裁”,合理利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等的专业服务。

(四十七)建立健全诚信践诺机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探索建立信用约束向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延伸制度,维护公平竞争与诚信经营。强化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策落实兑现制度,保持涉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基于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规范调整程序,合理设立过渡期。切实履行政府与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有效甄别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的牟利团伙,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合理界定企业经营责任,严厉打击敲诈勒索行为。

(四十八)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家健康成长。

(四十九)增强行业协会、商会市场服务能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市场契约,规范行业秩序。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编制行业规划,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制定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区域性行业标准、生产标准和产品标准。与商协会共享必要的行业信息和数据。


十、强化政策执行落实

(五十)实施亲清政商关系“五个一”工程。建立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分管市领导担任副召集人,市经信局会市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定期开展相关政策研究、修订、发布,督促相关政策的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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